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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3 題

下列標的何者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①抵押物之從物 ②依物之通常使用而分離為獨立動產者
③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 ④建築物附加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務,那麼在債務人還沒有違約、財產還沒被法院扣押之前,如果抵押物(例如一棵果樹或一塊土地)產出了可以獨立買賣的農產品或收益,為了讓抵押人能維持正常生活與經營,法律應該允許抵押人自由處置這些「產出」,還是讓這些產出通通被抵押權「鎖死」呢?這與抵押物本身「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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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抵押權效力的範圍!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抵押權效力所及之物的核心概念,你能成功排除干擾選項,顯示出你對物權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抵押權效力之物權範圍

根據《民法》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從權利(如選項 ①);同時,若建築物有不具獨立性之附加部分(如選項 ④),因其在法律上已與原建物結合成一體,自然也屬於抵押權的作用範圍。此外,當抵押物滅失後所剩餘的殘餘物(如選項 ③),基於物權之價值權延伸與追及性,債權人仍得對其主張權利。這幾個概念共同構成抵押權對「標的物完整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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