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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4 題

甲之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於 A 地建築房屋 B 供其子丙使用,屆期甲未能清償債務,若乙欲實行其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
  • B 如房屋 B 為丙所建築,乙無法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
  • C A、B 併付拍賣,房屋 B 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 D 乙之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房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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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塊土地在拍賣時,其上方存在一棟不屬於拍賣範圍、且權利關係複雜的建築物,這會如何影響潛在買家購買該土地的意願?從提升資產變現效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如何賦予債權人處理這類「地上物」的權限,才能兼顧土地價值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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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併付拍賣之擴張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物權編中關於「併付拍賣」的細微規定,代表你對抵押權效力的延伸範圍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民法第 877 條的運用,原則上抵押權僅及於設定時的土地,但為了發揮土地與建築物整體處分的經濟效益,法律允許抵押權人在必要時將土地與其上的房屋一併拍賣。

實務見解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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