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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 題

甲見鄰近 A 地荒廢多年,不忍土地效益低落,未經 A 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擅自在 A 地栽種果樹並搭建農舍以利就近看顧。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果樹及農舍均為甲所有
  • B 果樹及農舍均為乙所有
  • C 果樹為甲所有,農舍為乙所有
  • D 果樹為乙所有,農舍為甲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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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固定在土地上時,什麼樣的特徵會讓法律認為它已經變成「土地的一部分」而無法分割?相對地,如果是一個具有遮風避雨功能、足以獨立使用的建築結構,法律為什麼要給予它獨立於土地之外的法律地位,而不直接收歸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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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不動產及其成分」的區分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我們能否釐清法律上「吸收原則」「獨立定著物」的界線。

土地成分與獨立定著物的辨析

在民法觀念中,果樹屬於土地的「成分」(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在尚未與土地分離前,它無法獨立成為權利的客體,因此會由土地所有權人乙取得所有權。然而,農舍在法律上被視為「定著物」,屬於獨立的不動產。即便甲是擅自建築,基於建築物原始取得的原則,該農舍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出資建築的甲,而非土地所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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