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8 題
48.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居住,下列何者非地上權消滅之事由?
- A A地滅失
- B A地經公用徵收
- C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
- D B屋倒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地主租借了一塊空地來停放你的私人轎車。某天這輛車不幸發生事故全毀了,這是否代表你與地主之間「使用這塊土地」的契約權利也會跟著這輛車一起消失呢?還是說,你依然可以換一輛新車繼續停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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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的獨立性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上權的法律特性!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權利標的物」與「工作物」的關係。依據《民法》第 841 條的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滅失而消滅。換句話說,地上權存在的本質是為了「使用土地」,即便原本蓋好的 B 屋倒塌,只要地上權的契約期限未滿,乙依然擁有在 A 地上重建房屋或繼續利用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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