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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1 題

41. 甲欠乙300萬元,甲有一房屋A,其基地B係向丙承租,甲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擔保借款,試問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A屋
  • B 甲對B地之承租權
  • C 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D A屋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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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抵押了一台擺放在租來櫃位上的咖啡機,這份抵押權的範圍,是傾向於涵蓋咖啡機「本身的零件與配件」,還是會直接包含你跟百貨公司簽訂的那份「櫃位租賃契約」呢?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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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標的之物理與功能關聯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抵押物本身及其延伸部分」與「外部法律權利」的差異。在民法上,抵押權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擴張性,(A) A 屋作為主體標的自然無庸置疑;而 (C) 不具獨立性之附加部分(如增建但無獨立門牌的出入口)屬於建築物的成分,依民法第 862 條之 1 規定為效力所及;(D) 從物(如為了 A 屋便利而設置的獨立車棚)則依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亦隨主物一同設定抵押。這些選項都與抵押物本身具備物理或功能上的緊密結合。

權利獨立性與法律規範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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