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1 題
11.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一種「目前正在發生的事實狀態」(例如你手裡正拿著某樣東西),你覺得法律會允許你隔了很久(例如五年或十年)才主張這種「狀態」被破壞,還是會希望你儘快提出主張,以確定法律關係的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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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有關「占有保護」的時效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63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維護社會現況的安定,對於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包括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或防止妨害請求權)設定了較短的除斥期間。只要從侵奪、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時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該權利就會消滅。
法律穩定性與時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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