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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1 題

11.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3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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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一種「目前正在發生的事實狀態」(例如你手裡正拿著某樣東西),你覺得法律會允許你隔了很久(例如五年或十年)才主張這種「狀態」被破壞,還是會希望你儘快提出主張,以確定法律關係的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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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有關「占有保護」的時效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63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維護社會現況的安定,對於占有人物上請求權(包括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或防止妨害請求權)設定了較短的除斥期間。只要從侵奪、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時起算,經過 1 年不行使,該權利就會消滅。

法律穩定性與時效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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