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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1 題
行政機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依職權撤銷原違法之授益處分,該處分一旦經撤銷後,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對該受益人應予補償,試問,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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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已經「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損而可以請求補償時,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以安定法律關係,這段從「知道」開始起算的請求期間,通常會比從「事件發生」起算的總期限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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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補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根據此規定明文可知,當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撤銷原違法之授益處分,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損失所生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