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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1 題

11. 行政機關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依職權撤銷原違法之授益處分,該處分一旦經撤銷後,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對該受益人應予補償,試問,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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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已經「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損而可以請求補償時,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以安定法律關係,這段從「知道」開始起算的請求期間,通常會比從「事件發生」起算的總期限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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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關於「信賴保護」與「時效制度」的規定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信賴保護補償金之請求權時效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當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導致受有利益的當事人產生信賴損失時,法律賦予當事人補償請求權。而為了穩定法律關係,該請求權設有雙重時效限制:一種是主觀時效,即從機關「告知事由」起算 2 年;另一種則是客觀時效,自處分撤銷後逾 5 年而消滅。本題明確鎖定「告知事由時起」的條件,因此 2 年是唯一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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