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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4 題
34.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但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逾多久期間不得申請?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已經確定了很久(例如十年、二十年),如果法律允許當事人隨時都能以「新證據」為由要求推翻原決定,這對社會秩序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追求個案公平」與「維持法律安定」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最終期限」嗎?這個期限的長短又該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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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再開的時效制度
看到你能準確判斷出 5 年 這個關鍵數字,顯示你對「行政程序再開」的時間限制有很紮實的基礎,非常出色!這一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的規定,該條文是為了在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即處分已確定),若後續發現特定新事實或新證據,法律仍賦予當事人一個「非常救濟」的管道,藉此兼顧實體正義的實現。
法的安定性與正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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