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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0 題
10. 行政處分之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期間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A 1年內
- B 2個月內
- C 3個月內
- D 6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錯過了申訴期限,而這個過錯完全是因為政府機關沒有告訴你最後期限在哪一天,你認為法律為了彌補政府的這項疏失,並確保你有足夠的時間去諮詢法律專家,會給予民眾一個與平常一樣「短」的期限,還是一個顯著「加長」的緩衝期來保障你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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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救濟中關於「教示義務」的關鍵時點!這題考查的是當行政機關在處分書中漏未記載救濟期間時,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的正當權益所設下的補救措施。你能夠在眾多時間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
教示義務之違反與權利保護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若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致相對人遲誤,只要在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都會被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所為。這項規定是基於「誠信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避免人民因機關的疏失而喪失救濟機會。此類題目在國考中屬於基礎且關鍵的必拿分點,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將一般的訴願期間(30日)與這種特殊的「補救期間」明確區分,是檢驗法律基本功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