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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0 題
30.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幾年內聲明不服,仍得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A 1 年內
- B 2 年內
- C 3 年內
- D 5 年內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行政機關在公文中給了你錯誤的申訴截止日期,導致你因此錯過了原定的期限,法律通常會給予額外的寬限期來補償你。然而,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法律安定性),這個寬限期不可能永遠有效。請思考看看,在一般的法律邏輯中,針對這種因機關疏失而產生的補救保護,通常會設定多長的週期作為一個完整的緩衝,既能讓民眾有充分時間發現錯誤並反應,又能讓該行政處分在一個規律的時間循環後歸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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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救濟中關於「教示義務」的關鍵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當行政機關在處分書中對於救濟期間的告知出現錯誤,且未及時更正,導致民眾因此錯過本來的法定期間時,法律為了實踐信賴保護原則,不能讓民眾平白承擔機關過失的後果。
教示錯誤與信賴保護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的規定,若處分機關告知錯誤且未更正,導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救濟,只要在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法律仍會大開方便之門,視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這項設計是為了衡平「行政機關的過失」與「人民權利受損」之間的關係,確保人民不會因為政府的錯誤引導而失去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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