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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7 題
37.對於授益處分撤銷後,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相對人得向何者提出救濟?
- A 普通法院
- B 行政法院
- C 原處分機關
- D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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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問題是源自於政府行使「公權力」(例如撤銷行政處分)所產生的金錢糾紛,而非一般私人之間的買賣或契約爭議時,哪一個法院體系才是專門設計來處理這類「公法法律關係」爭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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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損失補償的救濟管轄
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救濟管轄的關鍵考點。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公法爭議」與「私法爭議」的審判權歸屬。當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規定,因撤銷違法但具信賴利益的授予利益處分而給予相對人財產補償時,這屬於典型的公法上損失補償。既然爭議的源頭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產生的公法法律關係,後續對於補償金額的異議,自然應由專業處理公法案件的行政法院來審理。
法律實務與難度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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