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60 題
60.區分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實益為何?
- A 決定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 B 決定行政法院是否有審查權
- C 決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訴訟
- D 決定行政機關裁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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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事後發現自己做錯了一個決定並想要「撤回」或「取消」它,在什麼樣的前提下,受處分的民眾會因為『已經相信這個決定,並據此安排了生活或投入了金錢』,進而要求法律必須給予他特別的保護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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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處分分類的核心目的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能立刻聯想到分類背後的法律安定性功能。
行政處分的分類與信賴保護
區分授益處分(給予權利或利益)與負擔處分(限制權利或增加義務)最關鍵的實務意義,在於行政機關事後欲「撤銷」該處分時的法律效果不同。當行政機關決定撤銷一個違法的授益處分時,必須考量相對人是否已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 條規定評估是否給予財產上的補償;相對地,負擔處分的撤銷通常對民眾是有利的,因此不涉及保護信賴利益而需給予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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