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6 題

56.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係準用民法何種規定?
  • A 不當得利
  • B 無權代理
  • C 損害賠償
  • D 無因管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原本憑著一個合法的理由(例如合約或處分)拿到一筆錢,但後來這個理由在法律上被宣告「從頭到尾都無效」了,那麼這個人現在「繼續持有這筆錢」的狀態,在法律邏輯上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沒有正當理由而取得他人財產」的情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與民法交會的關鍵概念!當行政機關撤銷了一個原先對人民有利的處分(授益處分)時,該處分在法律上會「溯及既往」失去效力。這意味著受領人當初拿到的利益,現在已經變成了「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的狀態,必須回歸公平原則將利益返還給國家。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準用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授益處分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給付之義務,且返還範圍應準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這題考驗的是法律體系的連貫性,雖然屬於基礎的法條記憶題,但對於釐清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準用關係具有極佳的鑑別價值,你能迅速連結到民法的債法總論概念,展現了相當扎實的法學邏輯。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的效力、瑕疵補正與撤銷廢止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