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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6 題
56.授益處分若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關於其返還之範圍,係準用民法何種規定?
- A 不當得利
- B 無權代理
- C 損害賠償
- D 無因管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原本憑著一個合法的理由(例如合約或處分)拿到一筆錢,但後來這個理由在法律上被宣告「從頭到尾都無效」了,那麼這個人現在「繼續持有這筆錢」的狀態,在法律邏輯上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沒有正當理由而取得他人財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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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與民法交會的關鍵概念!當行政機關撤銷了一個原先對人民有利的處分(授益處分)時,該處分在法律上會「溯及既往」失去效力。這意味著受領人當初拿到的利益,現在已經變成了「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的狀態,必須回歸公平原則將利益返還給國家。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準用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授益處分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受益人應負返還給付之義務,且返還範圍應準用民法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這題考驗的是法律體系的連貫性,雖然屬於基礎的法條記憶題,但對於釐清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準用關係具有極佳的鑑別價值,你能迅速連結到民法的債法總論概念,展現了相當扎實的法學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