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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8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其內容係提供一次之金錢,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不須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 B 「反面理論」指機關可另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但仍尚未為實務肯認
- C 目前機關須以訴訟方式向受益人主張返還
- D 機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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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發現給錯了錢,想要運用公權力強行要求民眾歸還時,你認為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對於這筆錢「應還多少」以及「處分是否還能被救濟」這兩件事,必須達到什麼樣的法律狀態,機關才能啟動強制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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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失效後,「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程序的最新規範!這題的設計非常有水準,不僅考驗你對條文的熟悉度,更測試你是否釐清了 104 年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修正前後的實務變革。你能夠在眾多干擾選項中選出正確的執行程序,展現了對行政處分執行力與確定性之間關係的紮實理解。
公法上不當得利與執行前提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的規定。當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後,受領人負有返還義務,行政機關為了落實效率,現在可以直接作成書面下命處分要求受益人繳回。然而,為了兼顧法律安定性與人權保障,法律嚴格規定:在該處分尚未「確定」(即經過救濟期間或訴訟終結)並明確確認返還範圍前,機關是不得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的。這也是選項 (D) 所描述的正確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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