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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2 題

52.行政處分之作成,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者,對該瑕疵應於何時補正?
  • A 當事人提起訴願前
  • B 訴願程序終結前
  • C 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
  • D 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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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在法律程序上有所疏失(例如忘了聽取民眾意見),但在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反省與糾錯階段」尚未結束前,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行政機關在什麼時間點以前,趕緊補救這個錯誤,以維持該處分的效力,而不必等到進入法院跟民眾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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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程序瑕疵的補正時效

同學精準地掌握了行政程序中「程序瑕疵補正」的核心時點,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主要測驗《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的規定。當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若違反了「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要求,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治癒」的,而治癒的時間限制正是本題的關鍵。

法律救濟與行政效率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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