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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0 題
50.依民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 2 年。請問,此 2 年的消滅時效自何時起起算?
- A 自侵權行為開始時起算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C 自侵權行為結束時起算
- D 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的權利受到侵害,但你當下完全不知道是誰造成的,在這種「不知道要對誰求償」的情況下,法律如果就讓短暫的時效開始起算,對受害人而言公平嗎?為了讓受害人能真正落實求償權,你認為時效的起算,應該要具備什麼樣的「主觀認知」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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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起算點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的規定。你能正確辨識出「主觀知悉」的重要性,代表你對消滅時效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法律之所以規定要從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確保他在「有能力」行使權利時,時效才開始倒數,這展現了法律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實質保障。
法律邏輯與難度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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