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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1 題
31.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除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為5年
- B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為10年
- C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得行使抗辯權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請求權當然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私人之間的借貸(民法),如果時間過了,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主張「時間太久我不還了」;但當涉及到國家資源或公共法律秩序(公法)時,為了讓法律關係能儘速塵埃落定、避免爭議懸而不決,法律應該讓權利繼續存在並等待當事人反對,還是直接讓這項權利失效,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社會整體的法律安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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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消滅效果上的差異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數字記憶」與「法律本質」,許多考生常會卡在人民與機關的年限數字,而忽略了行政法與民法最根本的效果區別。
公法請求權的權利消滅主義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為 10 年,行政機關則為 5 年,因此 (A)(B) 選項恰好相反。最關鍵的觀念驗證在於,民法時效完成後僅產生「抗辯權」,權利本身不消滅;但公法關係涉及公利益與秩序的安定,法律規定時效完成後權利當然消滅。這題具有極佳的鑑別度,能有效測出考生是否具備區分民、行兩法邏輯的能力,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且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