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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0 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者有誤?
- A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10 年
- B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雖經消滅,依釋字第 474 號指出應類推民法規定,得行使抗辯權
- C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 年
- D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一經消滅,請求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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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公共利益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安定時,如果一個權利已經超過了法定行使期限,法律是會傾向讓該權利繼續存在、僅賦予對方「拒絕」的權力,還是會為了追求法律秩序的確定性,直接讓該權利從法律上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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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公法」與「私法」在時效消滅效果上的本質差異,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抗辯權發生主義」與「當然消滅主義」的差別。
公法上請求權的絕對消滅
在私法關係中,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履行」的抗辯權,債權本身並未消失;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2 項,公法上請求權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該權利是「當然消滅」。這與民法的規定截然不同。雖然釋字第 474 號在法律未完備前曾援引民法精神,但現行法規已明文採行絕對消滅主義,以追求公法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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