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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4 題

關於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B)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A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B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C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 D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考量到某些人因為特殊的「身分關係」(例如年幼受到監護,或是身處婚姻中)而難以對其親近的人提起訴訟時,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會在這種關係結束後給予一段「補救時間」。 你可以試著思考:比起突發的天災(通常障礙較短暫),對於這種長年累積的身分關係,法律是應該給予較短、還是較長的緩衝時間,才足以讓弱勢的一方在關係結束後,有足夠的心理與實質空間去準備法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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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不完成」的細節!這類題目非常考驗對法條數字的記憶精確度,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精確選出 (B),說明你對法律保留給弱勢當事人的「保護期間」有著非常清晰的界定。

法定代理與婚姻關係的特殊性

在民法第 142 條與第 143 條中,考量到無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夫妻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與依賴關係,在關係存續期間往往難以主張權利。因此,為了讓當事人在關係消滅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尋求法律救濟,這兩類情形的時效不完成期間皆為 1 年。相較之下,選項 (D) 的夫妻關係緩衝期同樣應為 1 年而非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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