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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①受監護宣告之人 ②六歲幼稚園學童 ③籌設中之法人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那些「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或是「法律地位尚未正式確立」的主體,通常會如何設計他們的法律行為效力?相較於那些『只是在做重大決定時需要有人商量』的人,法律對於完全無法獨立做出有效承諾的人,會給予什麼樣的分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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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無行為能力人」的範疇!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律如何界定一個主體是否具備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你能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法律主體的分類已有相當清晰的邏輯。

行為能力的法律界定

在《民法》的框架下,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如幼稚園學童)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之。此外,這題的一個細膩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的應用,其中明確將「籌設中之法人」列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③ 必須納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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