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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2 題

22.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汽車廉價出賣於受監護宣告之丙。甲、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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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我们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產生效力,首先必須確認「簽署行為的人」在法律上的狀態。假設你今天與一位法律上被認定「完全不具備理解力」的人簽訂了合約,不論過程中發生了什麼事(例如被威脅或被欺騙),法律會如何看待這份從源頭上就缺乏適當主體的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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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效力」與「行為能力」的層次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法律行為的效力層次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判斷意思表示的瑕疵行為能力何者優先。雖然題目開頭提到了「脅迫」,這在一般法律行為中屬於「得撤銷」的事由(民法第 92 條),但我們必須先檢視法律行為的主體適格性。根據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而民法第 75 條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原則上是無效的。因此,當契約的一方根本不具備法定的行為能力時,該契約從法律發生的那一刻起就無法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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