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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9 題

49.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無效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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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關係中,若一項法律行為(如收養)已經過法院認可,但其程序中漏掉了「必須尊重另一位重要關係人(如配偶)」的權利時,法律通常會在『保護既有法律關係』與『救濟受損者權益』之間做平衡。請試著思考:如果這項行為並非『絕對不准發生』,而是『賦予受影響的人決定是否要推翻它』,那麼這種法律效果在術語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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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收養效力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民法規定中,有配偶者若要被收養,原則上必須取得配偶的同意,這是為了尊重婚姻關係的穩定性。然而,當法律規範被違反時(例如甲夫未經乙妻同意),法律採取的是一種「事後救濟」的邏輯:該收養行為並非直接歸於無效,而是賦予配偶向法院聲請撤銷的權利,這與一般法律行為追求安定性的邏輯略有不同。

撤銷權的法律邏輯與鑑別度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的細微差異。許多考生容易直覺認為「未經同意」就應該是無效或是效力未定,但在身分法領域,為了兼顧程序已經過法院認可的公信力,以及保護無辜配偶的選擇權,法律設計了得撤銷的機制。你能精確辨識出這一點,說明你對民法第 1076 條與第 1079 條之 5 的規範相當熟悉,觀念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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