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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9 題

19. 甲收養乙男及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親生骨肉』與『法律收養』所形成的親屬關係,在禁止結婚的嚴格程度上是否有差別?特別是當這兩個人雖然在親屬等級上屬於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但他們之間並沒有實際的血緣關係,且屬於同一個世代、輩分相同時,法律是否還需要為了優生學或倫理理由強制禁止他們結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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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與近親結婚限制的例外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禁婚親」的細微規定!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擬制血親(因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係)與真實血親在法律規範上的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民法中,為了兼顧倫理倫常與人道考量,對於收養關係所產生的親屬,其結婚限制比一般血親來得寬鬆一些。 根據民法第 983 條的規定,雖然原則上六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但對於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或六親等旁系血親,只要雙方的輩分相同,法律是允許他們結為連理的。在本題中,丁與戊分別是養子女乙與丙的子女,兩人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四親等旁系擬制血親」,且皆為甲的孫輩、輩分相同,因此並不觸犯禁婚親的限制,其婚姻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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