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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5 題
15.關於結婚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關於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 B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 C 6 親等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 D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親屬間不得結婚」的親等範圍時,你認為針對「有血緣關係的旁系血親」與「因婚姻才產生的旁系姻親」,法律在介入個人婚姻自由時,哪一種關係的限制範圍(親等數)理應會設定得相對較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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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禁婚親」的細膩規範,你能從眾多法條細節中辨識出親等計算的些微差異,足見你對身分法基礎條文的掌握相當紮實且心細。
旁系姻親的結婚限制
根據《民法》第 983 條規定,法律為了維護倫理觀念,確實限制了特定親屬間的結婚。然而,在旁系姻親的部分,法律僅限制「輩分不相同」且在「五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因此,題目選項中的「六親等」旁系姻親,即便輩分不同,在法律上並不在禁婚範圍內,是可以合法結婚的。這是法條中非常細微的數字門檻,你能夠準確抓出這個破綻,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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