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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 題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經常爭吵,遂協議離婚。乙前往旅遊散心途中,遇見丁男並辦理結婚登記,因丁十分喜愛丙,乃收養丙為養子。請問丙之生活扶養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 A 丁單獨負擔
  • B 甲、乙共同負擔
  • C 乙、丁共同負擔
  • D 甲、乙與丁共同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孩子在法律上被「收養」後,他與原本的生父或生母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例如:誰該照顧他、誰該付生活費)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這種法律關係是會並存,還是會發生移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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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扶養義務的法律轉移,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收養」與「扶養」的關聯性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很棒的起點。

收養效力與義務的移轉

在法律邏輯中,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然而,本題的關鍵轉折在於收養關係的建立。根據我國《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是停止的。在本題中,丁男收養了丙,雖然乙是丙的生母,但因為丁是乙的配偶,這種「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特殊情況,使乙與丙的關係得以維持,但丙與生父甲之間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義務)則會因此停止。因此,丙的扶養費應由目前在法律上負擔父母責任的乙與丁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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