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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0 題
10.下列何者為我國民法對於收養所採行的監督制度?
- A 法院報備制
- B 行政機關報備制
- C 法院認可制
- D 行政機關認可制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行為(如收養)會徹底改變一個人的法律身分與繼承權,且涉及弱勢者(如未成年人)的終身福利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當事人私下約定後僅告知政府,還是會要求一個具備職權調查能力的「機關」介入,進行實務上的最後把關呢?這個機關通常在憲法體制下負責處理身分裁決的是哪一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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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我國身分法中關於收養程序的規定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在民法中,收養不僅是契約行為,更涉及身分關係的重大變更,因此法律在程序上設計了較為嚴密的監督機制。
收養關係的司法保障
依據我國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之所以採取「認可制」,是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讓法官能從第三方公正立場,實質審核該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這項機制確保了收養不只是兩造的私下合意,更必須通過司法機關的專業評核,才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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