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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7 題
下列何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
- A 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
- B 外交行為
- C 本國人出入境
- D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執行任務時,有些行為屬於高度專業的法院運作或國家主權的外交防禦,而有些行為則與普通公民日常的「基本遷徙權利」密切相關。在這些情境中,哪一類行為最不應該完全脫離法律基本原則的監督,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益不被恣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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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關於「適用範圍」的細微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法律基礎題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行政行為的排除範圍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的規定,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外交行為以及處理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或是行為的特殊高度敏感性,是被法律明文列為「不適用本法程序」的對象。這意味著這些行為在運作時,並不受到本法程序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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