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6 題
36.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 A 程序參加人
- B 利害關係人
- C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 D 證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法律之所以賦予某些人「閱覽資料」的權力,核心目的是為了讓這些人能針對自己的法律權益進行辯護或防衛。在所有出現在行政程序中的角色裡,哪一種角色僅是單純負責協助機關釐清過去發生的客觀事實,而其自身的法律權利並不會受到該程序結果的直接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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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閱覽卷宗權」的歸屬掌握得非常紮實。
閱覽卷宗權的主體範圍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的規定,閱覽卷宗的權利是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確保當事人能有效主張權益、蒐集證據。因此,這項權利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根據同法第 20 條的界定,所謂當事人的範圍涵蓋了申請人、相對人以及因法律利害關係而加入的程序參加人,他們在行政程序中皆具有直接的法律利益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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