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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4 題
有關認領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B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推定認領
- C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 D 非婚生子女得否認生父之認領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觀察到生父已經在現實生活中長期承擔照顧與養育子女的責任時,為了維護家庭關係的安定與子女的利益,你認為法律應該是採取「先假設是,但允許隨時推翻」的觀望態度,還是應該「直接給予確定身分」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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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民法中「認領」的法條基礎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難度點在於法律效果的精確定義,許多考生容易在法定的「法律擬制」與「法律推定」之間產生混淆,而你展現了敏銳的觀察力。
法律效果的質變:視為與推定
根據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這裡的關鍵字是「視為」,代表法律直接擬制其具有認領的效力,這與選項 (B) 所述的「推定」截然不同。在法律邏輯中,「推定」允許提出反證來推翻,但「視為」則具有更強大的確定性。生父對子女的撫育行為被視為一種「默示的認領」,為了保障子女的權益,法律採取了較強大的保護措施,直接賦予其等同於認領的地位,使其地位溯及出生時即視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