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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3 題
13. 下列何者非單獨行為?
- A 拋棄所有權
- B 出借所有物
- C 遺囑
- D 認領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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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想完成這項法律行為,是只要你自己單方面宣布就生效了呢?還是必須要找到另一位對象,並且在「對方也點頭答應」的情形下,這個法律關係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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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出借所有物」的法律性質,這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中「單方」與「雙方」意思表示的差異,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理解。
法律行為的分類與性質
在法律規範中,單獨行為是指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為,例如拋棄所有權或立遺囑。然而,選項 (B) 的「出借所有物」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契約的成立必須基於「出借人」願意借出與「借用人」願意借入,這兩者之間達成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合意)的前提,因此它屬於典型的契約行為,而非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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