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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8 題

18.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之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 A 貸與人因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 B 借用人未違反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
  • C 借用人死亡
  • D 借用人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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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契約是基於你對某人的「特定信任」且「無償」提供幫助,當這個「特定對象」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如生命終止)而無法再親自履行這份關係時,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你這位慷慨的出借人,會賦予你什麼樣的權利來處理這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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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第 472 條關於使用借貸終止權的細膩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法條要件的微小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礎。

使用借貸的無償性與信任基礎

使用借貸契約本質上是無償且具高度屬人性的,因此法律特別賦予貸與人在特定情形下得提前收回借用物。根據《民法》第 472 條第 4 款規定,當借用人死亡時,貸與人考量到當初是基於對特定個人的信任而免費出借,現在原借用人已不在,法律便保障貸與人能行使終止權,以避免物品被不熟悉的繼承人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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