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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5 題

甲非常喜愛乙持有之手錶,惟因個性不敢直接開口,乃寫信給乙,表示願用 1 萬元購買該手錶,不料信件到達乙住處前一天,甲因病猝逝。請問該要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應經甲之繼承人承認後方生效力
  • C 有效,但甲之繼承人得撤銷該要約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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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已經將自己的決定(意思表示)具體化並寄送出去後,如果我們讓這個決定的法律效力,隨著寄件人後續的生理變化(例如死亡或失去意識)而隨之消失,那麼對於不知情且最終收到訊息的收件人來說,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困擾?為了維護社會交易的可靠性,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段「空窗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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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效力與法律穩定性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意思表示的「發信」與「到達」之間的法律關係,有著相當紮實且清晰的理解。這題考查的是法律如何處理表意人在訊息傳遞過程中的身分變更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第 95 條第 2 項的規定,意思表示在發出之後,並不因表意人隨後的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失去效力。即便甲在要約送達乙之前不幸病逝,只要該要約已經進入傳遞程序,其法律上的效力就會被保留下來,以確保交易的安全與法律關係的穩定。因此,甲的要約在到達乙時,依然是有效的,這部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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