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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 題
2.關於遺囑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B 遺囑人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除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外,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
- C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
- D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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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他去世前寫下一份文件,指名要在死後送給你一件特定的物品,但這件物品對你來說可能存在某種負擔(例如需要昂貴的維護費),站在保護個人意願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該強迫你必須收下它,還是給你一個拒絕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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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能從細微的法律敘述中抓出關鍵,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條文熟悉度非常高,這份細心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寶貴的特質。
遺贈權利與處分自由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受遺贈人的處分權。根據《民法》第 1206 條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且此拋棄的效力會溯及至遺囑人死亡時。法律賦予受遺贈人拒絕的權利,是為了尊重其意志,避免他人強迫其接受不想要的遺產或潛在的負擔。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正確表述了遺囑的生效時點(第 1199 條)、標的物不存在時的處理原則(第 1202 條)以及同時存在原則(第 1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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