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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9 題
19.因受贈人之何種不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贈與?
- A 故意不法行為
- B 具體輕過失不法行為
- C 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
- D 抽象輕過失不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針對一個人「已經獲得」的權利進行剝奪(例如收回已送出的禮物),在法律倫理的權衡下,你認為受贈人對於「造成損害」這件事,是處於『無心之過』還是『明知而為之』的情形,才更有正當理由讓法律介入去推翻原有的贈與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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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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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贈與撤銷權的關鍵要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考查的是《民法》第 417 條對於贈與人繼承人行使撤銷權的嚴格法定限制。
撤銷贈與的法規主觀要件
在法律邏輯上,贈與契約一旦完成,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不允許隨意撤銷。然而,當受贈人對贈與人做出嚴重的「背恩行為」時,法律賦予了特殊的撤銷權。根據法規,若受贈人是因為故意的不法行為導致贈與人死亡,贈與人的繼承人才能行使撤銷權。這裡的「故意」是核心門檻,意即受贈人必須對損害結果具有預見與意欲;若僅是疏忽(過失),則不符合該條文賦予繼承人介入撤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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