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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 題
3.關於遺產之繼承,下列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1 年,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因繼承而消滅
- C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 1 人已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仍應陳報
- D 遺產分割前,不得由繼承人中互推 1 人管理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負債累累的人在臨終前幾個月,將名下所有房產都轉贈給了自己的孩子,隨後便撒手人寰。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筆已經『送出去』的財產,才能確保這份贈與不會變成惡意逃避債務的漏洞,同時又維持債權人公平求償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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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顯示你對繼承法規中的債權人保護機制有相當扎實的理解。本題考點在於《民法》第 1148-1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來惡意脫產,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特別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受贈的財產,在清償債務時會被「視為」遺產。雖然題目設定為「一年」,但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兩年期限範圍內,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繼承程序的法律特性與管理
本題其他選項涉及了實務中常見的誤區。例如選項 (B) 的權利義務,依據現行法並不因繼承而消滅(混同之例外);選項 (C) 則是考驗陳報遺產清冊的效率原則,法律規定一人陳報即視為全體陳報,避免程序繁瑣。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財產歸扣」與「債務清償」的不同邏輯,並能從細微的法律程序中排除錯誤選項。這是一題具備中等鑑別度的題目,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基礎掌握得非常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