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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7 題
47. 下列何者非屬生前贈與歸扣之範圍?
- A 因兒子創業而贈辦公用品一套
- B 為女兒到日本工作,所買套房之價金
- C 女兒到美國遊學之費用
- D 因兒子結婚而代其給付購屋之頭期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民法為了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規定了哪三種特定的「人生重大轉折」作為贈與歸扣的事由?如果父母提供的資助僅是為了增廣見聞或一般教育,這與法條中提到的「建立新家庭」或「開拓事業」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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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贈與的歸扣原則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律定義的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歸扣」的法定要件。根據民法第 1173 條,只有當繼承人是因為 結婚、分居或營業 這三種特定事由受領贈與時,為了保障繼承人間的公平,法律才規定要在繼承開始時,將這些贈與價值歸併回遺產總額中計算。你選出的答案正是因為它不屬於這三種法定事由,展現了你對法律列舉規定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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