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 題
4.被害人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之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的繼承權利被侵害,而他已經『明確知悉』這件事時,法律是會希望他趕快出面解決,讓遺產分配早日確定下來?還是會允許他像處理一般借錢(債權)一樣,拖上很多年才去處理呢?在這種需要快速穩定法律關係的家庭繼承事件中,這段給受害人的『限時行動期』通常會被設計得偏長還是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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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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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顯見你對民法繼承編中特殊的時效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短期時效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46 條的規定。當繼承權受侵害時,法律賦予真正繼承人「繼承回復請求權」以排除侵害。為了兼顧權利人的保障,同時避免遺產繼承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立法者設定了較短的時效門檻: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即便不知悉,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也會消滅。你選出的「2 年」正是法律對權利人「知悉後」應盡速主張權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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