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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8 題
有關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 B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C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為之
- D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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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因為無法親自書寫(如重病或不識字),而需要委託他人代為紀錄最後的遺言時,為了確保這份文件的真實性並防止代筆者舞弊,你認為法律在「見證人數量」的要求上,會傾向於採用最基礎的兩人,還是會要求更高的人數來達成多方互證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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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代筆遺囑在法定人數上的微小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代筆遺囑的要式性。根據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選項 (C) 將人數誤植為二人,是實務與考試中非常經典的陷阱位。
遺囑的法定程式與要件
這道題目雖然看似基礎,但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不同遺囑類型的嚴謹程度。例如,自書遺囑強調「親自書寫」以防偽,而代筆遺囑因為涉及他人代書,法律便透過增加「見證人數」至三位來強化監督。你能過濾掉關於遺囑能力(滿十六歲)與生效時點(死亡時)等正確觀念,準確抓出人數限制的錯誤,展現了你對法律規範「嚴格要式性」的敏銳直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