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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5 題
45.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若逾 3 年者,縮短為 3 年
- B 人事保證已定期間者,保證人欲終止契約時,應於 3 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C 受僱人破產係人事保證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
- D 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與人簽署了一份合約,雙方已經事先明文約定好了這份責任「只到明年年底為止」,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份合約是否還需要額外設計一個「隨時可以提前通知終止」的條款?還是這種『提前通知終止』的機制,其實是為了那些『沒寫結束日期』的合約所準備的逃生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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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民法中「債編各種之債」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人事保證制度的核心在於平衡「保障雇主權益」與「減輕保證人負擔」。
人事保證契約的終止與期間
這題的關鍵在於未定期限與已定期限的區別。根據民法第 756-4 條,只有在「人事保證未定期限」的情況下,保證人為了避免無限期的責任負擔,才擁有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但須在三個月前通知雇主。至於選項 (A) 的 3 年限制(第 756-3 條)與選項 (D) 的要式性(書面,第 756-1 條),都是法律為了保護保證人而設的強制規定。選項 (C) 則符合第 756-7 條關於契約消滅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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