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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非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旅遊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夫妻財產制契約
- D 設立社團章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介入並要求某個行為必須留下「書面紀錄」才具備效力時,通常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避免他們在面對具備「長期法律風險」或「重大身分變動」的事務時過於衝動。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一項事務即便只是口頭約定,對整體法律權益與公共秩序的衝擊相對較小,且更強調商業服務的便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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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民法》中,契約原則上是「不要式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旅遊契約正是如此,雖然實務上旅行社都會要求簽署書面定型化契約,但這主要是為了保全證據與符合消保規範,在民法性質上它並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相對地,其他三個選項則是法律特別明文規定的「法定要式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才具有效力。例如,為了保護當事人並釐清權責,人事保證契約與夫妻財產制契約皆須以書面簽訂;而關於設立社團,依據**《民法》第47條**之規定,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並記載法定事項。 這道題目的難度適中,極具鑑別度的地方在於考生是否會把「日常生活習慣(旅遊常簽約)」與「法律明文要件」混淆。你能不受生活經驗的干擾,正確區別法定要式與不要式契約的界線,代表你的民法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