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4 題
14.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非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旅遊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夫妻財產制契約
- D 設立社團章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介入並要求某個行為必須留下「書面紀錄」才具備效力時,通常是為了保護當事人,避免他們在面對具備「長期法律風險」或「重大身分變動」的事務時過於衝動。請試著思考:在這些情境中,哪一項事務即便只是口頭約定,對整體法律權益與公共秩序的衝擊相對較小,且更強調商業服務的便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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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各類契約的「成立要件」,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中的「意思實現」與「法定方式」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契約形式的法律規範
在民法中,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多數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這稱為「不要式契約」。你選出的旅遊契約即為一例,雖然《民法》第 514-2 條規定旅遊業者應提供書面說明書,但這屬於資訊告知的義務,即便沒有書面,契約效力也不受影響。相對地,像人事保證(第 756-1 條)、夫妻財產制(第 1007 條)或社團章程(第 44 條、47 條),皆因涉及長期的信用責任、身分財產重大變動或法人組織基礎,法律強制要求必須以書面要式為之,否則依據《民法》第 73 條,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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