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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實務上肯認「行政契約」之類型?
- A 因政府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審核後,貸款銀行與人民成立之契約
- B 醫療院所與健保署成立之全民健保契約
- C 稅務法制上稅捐機關與企業間成立之欠稅額推定和解契約
- D 醫學院公費學生與主管機關締結一定服務期限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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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判斷一個契約的本質時,如果暫時撇開背後的政府補助政策,單純觀察締約雙方的具體行為——例如「提供資金並約定未來還錢」——這種行為模式在一般的商業社會中常見嗎?如果這類糾紛發生了,通常會是由哪一類法院來審理,比較符合其權利義務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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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法律性質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標準已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法律行為的「本質」究竟是公權力的行使,還是單純的私法行為。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辨析
選項 (A) 中的就學貸款,雖然是政府為了落實社會福利、減輕學生負擔而推出的政策,但在法律實務上,銀行與學生之間成立的是私法上的消費借貸契約。即便行政機關有進行審核作業,銀行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仍受《民法》規範,並非行政契約。相對地,選項 (B) 的健保醫事服務契約、(C) 的稅捐和解契約,以及 (D) 的公費生服務契約,其目的、內容與主體皆緊扣公權力之行使或行政任務的達成,因此被實務(如釋字第 533 號、348 號)認定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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