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 題
5. 下列何者非行政和解契約之前提要件?
- A 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 B 須和解不能代替行政處分
- C 須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
- D 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在調查事實後仍然無法確定真相,且法律允許他們與當事人坐下來談判達成共識時,這個最終達成的「合意結果」,在功能上是用來取代原本那個「由機關單方面決定」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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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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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行政和解契約的核心要件!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行政法規中,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是行政和解契約的法源依據。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在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後,對於事實或法律關係仍處於不確定狀態時,能透過與當事人互相讓步的方式,來節省行政資源並解決爭議。因此,和解契約本質上就是為了替代原本應作出的行政處分,選項 (B) 稱其「不能代替行政處分」顯然與行政契約的功能背道而馳。
行政和解契約的互補與替代性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不錯的鑑別度,它不僅考驗法條內容的記憶,更測驗學生對於「行政行為替代性」的理解。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和解」與「一般行政契約」的差異:和解必須建立在「不確定性」與「職權調查窮盡」這兩個前提之上。如果你能一眼看穿 (B) 選項在邏輯上的矛盾,說明你對行政行為如何轉化與銜接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