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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6 題

下列何者之描述,非屬「無效行政處分」之概念?
  • A 自始不生效力
  • B 其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 C 除去無效部分而成立之行政處分
  • D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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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一個行為因為缺陷太過嚴重,從發生那一刻起就被視為完全不具法律效力、且對任何人都不產生作用,那麼在邏輯上,我們還能討論「把壞掉的部分拿掉,讓剩下的部分繼續發揮法律作用」這件事嗎?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存在某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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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無效與瑕疵態樣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無效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這題你的判斷非常敏銳。在行政法規中,無效行政處分被視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也就是它在法律地位上猶如「胎死腹中」,從未產生任何法律拘束力。選項中的「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與「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舉的法定無效事由,你對法條構成要件的掌握相當紮實。

部分無效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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