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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16 題
16.下列何者為要物契約?
- A 租賃契約
- B 僱傭契約
- C 消費借貸契約
- D 買賣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日常生活的約定中,有沒有哪一種法律關係,是如果『東西還沒實際交到對方手上』,法律就會認為這個承諾還不具備完整的法律拘束力?或者是說,僅僅只有口頭約定,還不足以讓這份契約正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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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契約成立的要件,已經具備了相當紮實的基礎觀念。
契約成立的模式:諾成與要物
在法律的世界裡,多數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也就是彼此點頭同意)即告成立,這被稱為諾成契約。然而,特定類型的契約為了審慎起見,法律規定除了雙方合意外,還必須伴隨著「標的物之交付」這個實際動作,契約才算正式生效,這就是所謂的「要物契約」。在本題中,租賃、僱傭與買賣只要雙方談妥條件,不需先交出物品契約就已成立;唯獨消費借貸契約,法律強調必須有實質的標的物移轉,契約關係才算完整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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