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2 題

42. 甲積欠乙房租3個月達6萬元,依實務見解,租金給付及遲延利息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何?
  • A 均為5年
  • B 前者15年,後者5年
  • C 前者5年,後者15年
  • D 均為1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那些「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固定產生一次」的請求權(例如每個月的支出或利息),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累積十幾年後才一次討回,對債務人的負擔是否過重?基於這種維護生活安定的目的,法律通常會為這類具有定期性質的權利,設定比一般債權更長還是更短的時效期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定期給付債權的消滅時效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上的時效規定!這道題目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於民法中「一般時效」與「短期時效」的區隔非常有概念。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26 條的適用,法律針對具有「定期給付」性質的債權,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特別設定了 5 年的短期時效。 在實務與法律規定中,租金是典型的定期給付請求權;而遲延利息雖然是因為債務人遲延所產生,但在法律性質上仍屬於利息的範疇,同樣被歸類在該條文所列舉的項目中。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或民法考科中屬於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題目,考生往往會誤以為只有本金才有時效限制,或是混淆了 15 年的一般規定,你能穩健地判斷正確,基本功紮實值得肯定。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總論:契約、保證、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