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2 題
地主甲將其土地出租予乙供作停車場使用,試問依民法規定該租賃契約之期間,其上限為幾年?
- A 10年
- B 15年
- C 20年
- D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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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土地被長期的契約鎖死而無法開發,也為了防止租賃關係變相成為「變相的所有權移轉」,你會傾向設定一個大約多少年的上限,既能讓承租人回收投資成本(例如蓋停車場或店鋪),又不會讓土地所有權人等太久才拿回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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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租賃期限限制
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法條規範,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449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避免租賃關係過於長久而導致物盡其用的效率降低,或者造成所有權虛置化,特別明文規定租賃契約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即便當事人約定超過此期限,法律也會強制將其縮減為 20 年。
法律穩定性與經濟效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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