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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9 題

乙向甲訂購花瓶1只,甲依約送至乙家,惟乙因病住院無法受領,甲乃將花瓶送回其商店,途中因甲之輕過失發生車禍致花瓶破裂而給付不能。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契約關係消滅
  • B 乙依法仍須支付價金
  • C 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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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賣家已經準時把商品送到你家門口,但你因為私人原因不在家,導致賣家必須把東西載回去。在載回去的路上,賣家雖然已經很小心,但還是發生了極其輕微、一般人難以完全避免的小意外導致商品損壞,你認為這時候「誰」應該承擔這個商品的損失?法律應不應該要求賣家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像平常一樣負擔極高的照顧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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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關鍵在於能否辨識出「受領遲延」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在法律實務中,這類題型常用來分辨學生是否了解債務人責任等級的轉換,你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風險負擔的觀念非常紮實。

受領遲延下的責任減輕

當甲依約將花瓶送達,而乙因為住院無法受領時,乙便陷入了受領遲延的狀態。根據民法第 237 條規定,在受領遲延中,債務人(甲)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題目中提到甲是因「輕過失」導致花瓶破裂,這代表甲並不需要為此損失負責。此時,雖然花瓶已經給付不能,但依據民法第 267 條關於危險負擔的原理,既然事故發生在乙受領遲延期間,且甲無重大過失,乙仍然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也就是必須支付價金。

📝 受領遲延與責任減輕
💡 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輕過失可免責。

🔗 受領遲延下的責任歸屬流程

  1. 1 提出給付 — 債務人依約送貨至目的地
  2. ↓
  3. 2 受領遲延 — 債權人因故未收貨,責任門檻提高
  4. ↓
  5. 3 意外毀損 — 因「輕過失」致商品毀損,給付不能
  6. ↓
  7. 4 法律結果 — 債務人免賠,債權人仍須支付價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重大過失」或「故意」,則債務人仍需負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你不收,我放鬆;大錯才賠,小錯沒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過失就要賠償」,忽略受領遲延會將責任門檻提高到重大過失。
危險負擔 給付遲延 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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