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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7 題

關於行政機關之相互協助,下列何者有誤?
  • A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如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 B 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發生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得拒絕之
  • C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 D 上開情形並非管轄之例外,不得以受請求機關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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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某機關覺得「工作有點忙」就「絕對不能」支援其他機關,這會不會過於僵化?相對地,如果支援的行為會導致「違法」,法律還能讓機關自己選擇要不要幫忙嗎?你可以試著思考,這兩種情況哪一種比較嚴重,進而推論法律應該給予的是「裁量權(得)」還是「強制義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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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職務協助」的核心細節!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應拒絕」與「得拒絕」的法律效果,你能精準辨識出其中的差異,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拒絕協助的裁量權限

在 $\text{行政程序法第 } 19 \text{ 條}$ 中,法律將拒絕協助的事由區分為「強制性」與「裁量性」。當請求協助的事項「非屬權限範圍」、「依法不得為之」或「將導致違背法令」時,被請求機關拒絕,以維護法治的嚴謹性;然而,當面臨如選項 (B) 所述「嚴重妨害自身職務執行」或「耗費過多資源」的情形時,法律則是賦予機關拒絕的空間。這意味著機關仍可衡量公共利益與職務比重後決定是否支援,而非法律直接強制禁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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