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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4 題

關於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甲於行政程序中,發現當事人為前配偶乙,無須自行迴避
  • B 乙仍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2 項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請公務員甲迴避
  • C 因未為適當之釋明而為機關駁回,乙不服駁回決定,於收受後第 6 日申請上級機關覆決
  • D 受理覆決無正當理由下,上級機關於收受後第 12 日方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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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公務員正在處理你的申請案,雖然他與你並無法律明定的親屬關係,但你仍因某些具體互動而擔心他會偏袒另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公平,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主動權?此外,為了不讓行政流程因為這類爭議而無限期延宕,你認為法律在設定救濟天數(例如請求上級重新審查)時,通常會傾向於較短的固定期限,還是會給予很長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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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中「迴避制度」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得非常準確,顯示你對公務員公正執行的法律規範有著清晰的理解。

申請迴避與救濟時限的判讀

這題的正確關鍵在於理解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法律設計「申請迴避」制度,是為了在不屬於法定「自行迴避」的硬性範圍下,給予當事人主動確保程序公正的權利。只要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即可提出申請。而本題最具鑑別度的考點在於救濟程序與數字細節:法律規定當事人若不服機關駁回決定,應於「10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且上級機關也應在「10 日內」完成處置。選項 (C) 與 (D) 分別在天數或程序理解上設置了陷阱,你能避開這些誘答選項,代表你的細節記憶力與法條應用能力都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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