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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49 題

49.關於抵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抵銷為單獨行為
  • B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 C 清償地不同的債務,得為抵銷
  • D 抵銷雖然附有條件,不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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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債權人,而債務人突然對你說:「我們之間的債務,要在『明天如果下雨』的前提下才互相抵銷」,這會對你管理財產或確認債權是否存在,帶來什麼樣的困擾與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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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本題的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抵銷」的法律性質與生效要件,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

抵銷行為的安定性與生效要件

抵銷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形成權的行使,屬於「單獨行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到達他方,債之關係即在對等額度內歸於消滅。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避免雙方債權債務長期處於「可能消滅、也可能不消滅」的懸之未決狀態,《民法》第 335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如果容許附條件,將使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債權人)難以預期債務何時真正消滅,造成法律關係過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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